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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中介机构都包括什么?

时间:2021-06-28 07:27:06 作者: 人气:

金融中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若干种类,根据各类金融中介在金融活动中的业务特点和基本功能,把金融中介划分为四大类:

①商业银行及其他以融资业务为主的存款类金融中介,主要是商业银行、政策性银行、储蓄银行、城市信用合作社、农业信用合作社等。

②证券公司及其他以投资服务业务为主的投资类金融中介,主要有投资银行证券公司、财务公司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、金融租赁公司、金融信托投资公司、投资基金管理公司、期货交易所、证券交易所等。

③保险公司及其他以保障服务业务为主的保障类金融中介,主要指各类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、政府退休基金、失业保险基金、医疗保险基金等各类。

④以金融信息咨询业务为主的信息咨询服务类金融中介,主要有信用评估公司、征信公司、会计师事务所、主要提供金融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。

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方式有哪些?

1、直接撮合型。撮合借贷双方成交,收取服务费。由中介机构介绍借贷双方会面,共同磋商借贷数额、利率、借期、担保形式等,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、进行公证并履行,中介机构以借款数额为基数从借款人处收取报酬。此类中介行为较为规范。

  2、提供见证型。中介机构促使双方成交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见证人签章。由于借贷双方并不相识,中介机构在撮合过程中承诺承担担保责任,但在在借贷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。一旦发生纠纷,见证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  3、提供担保型。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,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,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。这类经营方式对于非以提供担保为业的中介机构而言,承担的风险很大,出现的不多。

  4、受托放款型。放款人将款项存于中介机构,委托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并对外放款。中介机构如果发现合适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订立合同。这种经营方式一般发生于关系相熟、相互较为信任放款人与中介机构之间,有的中介机构为吸引大额放款者,为其提供了有保障的承诺,如果放款人欲提前收回借款,可以由中介机构先行支付借款本息,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中介机构,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款,由中介机构先行付款后向借款人追偿。

  5、收款放贷型。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,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对外放贷。在此类模式中,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没有联络,放款人将款项交与中介机构,从中介机构获取利息,中介机构选择并确定借款人,从中获取利息差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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